当前位置:口才培训 > 口才资讯 >

论辩的取胜之道全在一个“巧”字

来源:未知 | 作者:admin | 浏览:
论辩的取胜之道全在一个“巧”字
   论辩的取胜之道全在一个“巧”字,就是针对敌论的破绽,恰当的运用论辩技法,一矢中的,达到以巧破千斤的效果,致论敌于“死”地。
要做到这一点,非掌握一些常用的论辩技法不可。
(一)归谬法
   即:先假定对方的错误论题是正确的,然后以这种假设为充分条件,推出一个显然荒谬的结论,从结论的荒谬中,必然显现对方论题的荒谬
性的反驳方法。
     例如:明代科考中,(因为那时没有照片)为了防止考生顶替舞弊,考生在考前填写报考表时,应在相貌特征栏内,说明自己的相貌特征。某考生在该栏内写了“微须”二字。考官看了报考表,又看了考生,
大发雷霆:“好大的胆子,竟敢冒名顶替!”“为什么说我冒名顶替?”“你报考表上明明写着没有胡须,怎么嘴上长着小胡子?相貌不符,还不是冒名顶替吗?” “ 我表上明明写的微须,怎么说写着没有胡须?”“‘微’就是‘没有’之意,范仲淹在《岳阳楼记》中微斯人,吾谁与归一句中的‘微’,就是‘没有’的意思。”考生这才明白,考官只知其一,不知其二。于是他反唇相讥:“古书云,‘孔子微服过宋’,如果‘微’只作‘没有’讲,孔子岂不是赤身luoti(被禁止)到了宋国去了!”考官瞠目结舌,无言以对。
(二)诠释法:
      即:通过揭示概念或论题的含义进行论辩的方法。 例如:据报载,吴某因某女不愿继续与其恋爱而毁了某女的容貌。在法庭辩护阶段,公诉人在分析吴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,吴某在日记里多次记载要用各种手段报复某女,可见其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。吴某的辩护人接过话头说:
   “公诉人不应该把日记上的东西作为证据使用,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。”公诉人当即答辩道:“我所说的是‘犯罪思想’而不是‘思想犯罪’,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。‘犯罪思想’指的是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,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,如果不考察它,就无法弄清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,也就难以确定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,辩护人怎么能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,因废除 ‘思想犯罪’而否定研究‘犯罪思想’呢?”不难看出,辩护人企图将‘犯罪思想’偷换成‘思想犯罪’,以阻止公诉人分析罪犯的犯罪思想,达到解脱罪犯故意犯罪的罪责的目的。公诉人及时阐述了“犯罪思想”的概念含义,迫使辩护人缴械投降。
(三)证明法:
   人们常说:“事实胜于雄辩”,确凿、客观、公正的事实或数字,往往具有很强的说服力。在论辩中,有时并不需要过多的逻辑技巧,只消
把事实或数字一摆,是非一目了然。
  例如:1990年山东大学学生会曾就进口汽车的问题进行过一场论辩,论辩者分为赞成、反对两大阵营,双方各抒己见据理力争。双方均认为进口汽车有利有弊,有得有失,但赞成一方认为利大于弊,得大于失,反对一方则认为正好相反。最后赞成一方的代表总结说:“进口汽车虽然用去了一些经费,但也刺激和带动了本国汽车工业的发展,总起来看,还是利大于弊、得大于失。”这时反对一方的代表反驳说:“怎么能说‘用去了一些经费’呢?‘一些’究竟是多少?请看这笔巨大的经费事实:据报载,1981年至1986年五年里,全国进口汽车的费用达52亿美元。这笔钱用于国防建设,可以建成一个航空母舰舰队;用于科研,能上投资百万人民币的大型科研项目二万多个;用于提高工资,全国职工可提高28.6%。这些数字足以表明进口汽车热所带来的严重的弊病。”而对确凿无误的数字和事实,赞成一方语塞无词,只好败下阵来。
(四)反例法:
       反例,就是与论点相反的例子。而对武断的错误的论断,若能举出与错误论断相矛盾的事例来,而事例又是众所周知或举世公认的事实,
这无疑是对错误论断的毁灭性的打击。
  例如:日本东京大学佛学教授柳田圣山先生参观上海玉佛寺,在大雄宝殿,柳田就洪钟使用的规矩、方法请教玉佛寺的法师,法师说:“庙里做隆重佛事的时候,七七四十九天,日日夜夜都要敲击洪钟。”柳田面带轻蔑的微笑说“‘七七’期间,白天敲,夜里是不敲的。因为佛教的规矩是‘晨钟暮鼓’,况且夜里敲钟,佛经经典上也无此记载。”法师没有争辩,柳田更面露得意之色。后来他们一起来到卖品部,柳田站在清代书法家俞樾手书的唐人张继诗《枫桥夜泊》作品前,仔细赏玩,喜爱备至。这时法师走上前去,随手在“寒山寺”、“夜半钟声”句上划了两个圈,提醒柳田注意。柳田略有所思,随即大为震惊,马上立正、低头、合掌,连连向法师道歉致谢。
(五)类比法:
       类比法是通过两个或两类事物的一些属性相同,推出他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逻辑方法。这是反驳对方命题时常用的一种方法。
  例如:30年代,英国商人威尔斯蓄意敲诈,与香港茂隆皮箱行签订合同,订购3000只皮箱,价值20万港元,如逾期或不按质量交货,由卖方赔偿损失50%。茂隆皮行如期交货。威尔斯却说皮箱中有木料,不是皮箱,合同中写明是皮箱。因此向法庭提出控诉,要求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,著名律师罗文锦在法庭上为茂隆皮箱行辩护。
他取出口袋中的金表问法官:“这是什么?”法官答:“是金表。”罗律师又对法庭上所有的人说:“这金表除表壳是镀金的外,它的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?”旁听者纷纷议论:“当然不是。”罗律师说:“那么人们为什么又叫它金表呢?”可见茂隆皮箱行的皮箱案是原告存心敲诈,原告理屈词穷,法庭只好以威尔斯诬告罪罚款5000元结案。罗律师正是用“金表中的机件不是金的,人们公认为金表”的事实针对“箱中有木料就不是皮箱”的命题进行类比,驳斥对方,获得胜诉的。
        辩论的取胜之道,以上有五种方法,希望内圣口才培训www.neisheng.com 用自己的知识,帮助到更多需要这方面知识的人。



分享到: 更多
内圣口才

首页 | 口才培训 | 全部课程 | 课程详情 | 培训动态 | 培训合影 | 讲师团队 | 招商服务 | 少儿口才 | 客户见证 | 开课时间 | 免费试听 | 联系我们

演讲与口才培训,讲师培训,演说家培训机构,提供演讲与口才培训,营销培训,管理培训 http://www.neisheng.com

Copyright 2005 内圣教育训练机构 E-mail:qian8201@163.com 公司网站 www.neisheng.com

备案号:浙ICP备11039802号-3

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1817号